解读《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23-07-12 发布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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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23年4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我省《办法》修订工作。

总的看,《办法》有3个突出特点:一是“实”,可操作性强。比如,2号令规定违规未做节能审查项目,“完成整改的,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但并未明确具体操作途径,难以操作。《办法》对于如何完成整改、如何出具证明依法依规进行了细化明确,更具操作性。二是“新”,结合我省节能审查实际情况进行了丰富。对于2号令未明确的节能审查项目不予通过情形、如何界定项目违规开工建设等内容,借鉴有关规章制度和节能审查工作实际,创新进行了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给予肯定。三是更加强化统筹,充分压实地市责任。《办法》明确,省级审查项目,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需靠前服务,加强对项目节能报告的技术指导,并结合本市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压减任务推行情况及面临的形势,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更加突出统筹新上项目与完成约束性任务目标的关系。

二、起草过程

《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修订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市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并组织有关市重点企业、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第三方评审单位、节能监察执法单位、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召开座谈会集体研究,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印发实施。

三、《办法》主要框架内容

《办法》共六章31条。

(一)第一章总则4条。主要明确《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节能审查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其中依据2号令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二)第二章管理职责5条。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为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负责机关;鉴于县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和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分别为行政审批和发展改革部门(部分市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在能源局),本章第6—8条,分别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第9条明确了不同能耗量项目的节能审查权限,其中,按照2号令规定,明确报国家审批核准以及能耗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节能审查由我委负责。

(三)第三章审查程序7条。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需履行的程序,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和受理、第三方机构评审的主要内容、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内容、节能审查验收等。其中,对节能审查验收,在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了解兄弟省区做法的基础上,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我验收后,提报节能审查机关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5条。明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对节能审查机关、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分别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8条。依据2号令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未做节能审查项目的处罚和补救措施,未进行节能审查验收项目的处罚措施,分别界定了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罚措施。

(六)第六章附则2条。分别明确了青岛市作为计划单列市依规具有省级节能审查权限,《办法》的有效期,将原节能审查办法废止。